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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車追撞 保險公司理賠後車8萬向前車求償 法院判免賠

本文共705字

聯合報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莊姓男子在路上停車,準備違規左轉時被後車撞上。產物保險公司理賠後車車主8萬多元修車費,再向莊男求償8萬多元。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車禍原因是後車未保持安全車距,莊男違規與車禍發生無因果關係,判決保險公司敗訴,莊男不用賠償。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前年9月20日開車行駛台2線,行經指標77公里瑞芳區路段,看到前方莊男駕駛的自用客貨車因要左轉,先減速最後停下。林因害怕被後方機車撞上,沒有緊急煞車,右前車頭撞上汪男客貨車的左後方。

林男駕駛的轎車有投保車體損失險,保險公司給付8萬4017元修車費後,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告訴,向莊男求償8萬4017元。法院審理時,莊男在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及陳述。

法院查出,林男當天開車沿台2線往宜蘭方向行駛,追撞前方莊男駕駛煞停等待左轉的客貨車。警方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記載,這起林男疏於注意車前狀況的追撞事故。事故路段中央有畫設雙黃線,可知莊男違規左轉。

林男描述車禍發生過程時說,看到前方莊男的車輛打左轉方向燈,煞車準備左轉。他因從照後鏡看到車後有機車,因此不敢急踩煞車,導致煞車不及撞上前車。

法院指出,從相關事證可知兩車碰撞前,林男已查莊男開車欲左轉,因而減速最後靜止的車前狀況,林男此時原應即時採取相應必要措施,但林稱見後方有機車,所以未急煞才追撞前車,顯示他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

法院認為,莊男在劃設雙黃線路段違規左轉,並非林男開車追撞前車事故原因,也就是莊男違規行為和這起事故發生,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須損害發生與加害人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間,要有相當因果關係才能成立,判決保險公司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欠缺適法根據,駁回告訴。

產物保險公司理賠保戶8萬多元修車費後,向車禍另一方莊男求償8萬多元。基隆地院審理...
產物保險公司理賠保戶8萬多元修車費後,向車禍另一方莊男求償8萬多元。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莊男違規與車禍發生無因果關係,判決莊男不用賠償。記者邱瑞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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