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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照立法院要求,提出中嘉集團上層受讓人股東股權違規移轉的調查報告。內文明確指出,同樣投資鏡電視的萬海少東陳致遠確實透過科技公司轉持泓順投資股權,但NCC以「當初要求鏡電視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為理由,以陳致遠和相關公司沒有擔任鏡電視董監事,避開中嘉交易附負擔中,「參與投資受讓人事業之關係企業或自然人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控制新聞頻道」的紅線。
NCC報告指出,外界所稱有萬海(2615)集團陳致遠入股中嘉集團,涉及違反2018年年中嘉案附負擔規定。經當事人來函說明與NCC調查後發現,陳致遠透過誼德光電科技,轉投資而間接持有泓順公司部分股權。
NCC報告指出,陳致遠透過翰林育成公司持有鏡電視15%股份。但NCC審理鏡電視案件時,限制鏡電視應將「經營權及所有權分離」,而於鏡電視公司變更相關登記資料中,陳致遠並未擔任鏡電視之董事、監察人職務,翰林育成亦未指派代表擔任鏡電視董監事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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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NCC調查中嘉案 三立違規得賣股、萬海陳致遠確定有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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