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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亦嘉欲回任街口投信董事 官員:准駁權仍在金管會

本文共1230字

中央社 記者江明晏、謝方娪台北5日電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駁回前街口投信董事胡亦嘉解職上訴案,胡亦嘉今天抨擊這是「偏離事實的判決」,實在無法尊重,宣布即刻回任街口投信董事。金管會回應,街口投信確實可以董事變更,向公會申報審查,初審結果通報至金管會,金管會擁有最終准駁權。

金管會2020年間通過街口投信處分案,命街口投信解除胡亦嘉的董事職務;胡亦嘉不服興訟,法院日前認定金管會處分無誤,判決駁回。

胡亦嘉今天在臉書宣布將回任街口投信董事,並發表聲明。聲明指出,託付寶是與金管會銀行局、證期局都溝通過的產品,有證據為證,後續證期局反悔,甚至教唆街口投信人員偽造報告,設局胡亦嘉簽署承諾書,再以偽造的報告為證據,指胡亦嘉明知託付寶違法還硬上,作為裁罰依據。

胡亦嘉表示,法官無視具體證人、證據,完全配合證期局的說法演出,甚至在發現作為證據的報告是偽造的,就暫停開庭了近1年,更不再傳關鍵證人,也匆匆結束本案,立場偏頗不公。

聲明提到,法官不清楚託付寶產品架構,就直指託付寶是違法產品,無權去硬說託付寶是違法產品。法官若覺得託付寶是違法產品,為何說不出違反哪一個法令,更包庇已經有證據的偽造文書不移送檢調,明顯失職。

胡亦嘉表示,根據統計,民國106年至111年,在行政法院,人民能勝訴的機率低於8%,坐實官官相護的護航政府法院。人民被不受監管的政府機構裁罰後,居然只能去護航法院,整個制度完全失能。

聲明指出,行政法院結果實在很遺憾,打擊的不只胡亦嘉,更是對街口300多名年輕人的打擊,是對台灣新創的打擊;政府理當支持台灣能出現更多如街口般的新創公司,而不是看到一個就極盡所能的打死;被犧牲的,是台灣年輕人的未來。

胡亦嘉表示,如此偏離事實的判決,金管會極度濫權的裁罰,行政法院的極度不公正,已經讓人無路可退,實在無法尊重。因此,即刻回任街口投信董事。

金管會2020年9月29日依投信投顧法第104條解職胡亦嘉在街口投信的董事職務,解職效力為3年不得回任,截至目前,胡亦嘉不得回任期已屆滿。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說明,投信事業若變更董事,須在事實發生日5日內函送投信投顧公會並轉報金管會,經洽公會確認,公會目前尚未收到街口投信申報資料。

高晶萍表示,投信投顧法第68條對董事資格條件有設限,若街口投信確實進行董事變更,向公會申報後,公會將進行第一線審查,審查申報是否符合時限、是否有違投信投顧法第68條及公司法第30條限制等,後續公會會將初審結果報至金管會,金管會有最終准駁權。

高晶萍指出,投信投顧法第68條有明定14款限制,3年內不得回任僅是其中1款,若街口投信確實有變更董事,公會將針對14款逐款檢驗,並檢視是否符合公司法第30條資格條件。

至於胡亦嘉與金管會有行政訴訟進行中,是否影響資格准駁,高晶萍強調,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要待送件才能審;胡亦嘉與金管會打行政訴訟為獨立案件,若街口投信送件變更董事,公會會先進行初審再送至金管會,金管會將通盤考量資格條件,包括遵法性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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