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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財經網紅亂象金管會再祭二大條款 須出示良民證並採證照制

針對財經網紅亂象加強管理,金管會再加碼二大條款。 聯合報系資料照
針對財經網紅亂象加強管理,金管會再加碼二大條款。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918字

聯合報 記者朱漢崙/台北即時報導

據了解,證期局已在上周五(17日)發函給投信顧公會,攸關網紅行銷管理廣告規範的新制度正式上路。其中,除了先前外界所道的規範內容,這次證期局發函定版的內容,還包括二大新條款,引起業界高度矚目,一是要求網紅要先提出「良民證」,而且要調查其合作前三個月行為,另一個則是確定要對網紅採取「證照制」。

根據這份證期局最新發文給投信顧公會的「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新規定,已明文要求投信業者與合作網紅,一方面要在合作前主動提供「良民證」來確認其沒有不法之處,同時要求業者必須先了解合作的「前三個月」,網紅是否有散布不實言論等不當行為,另一方面已明確在規範中,要求網紅上節目之前,必須要有證照。

上述法規,分別規定在該規範的8之5條所謂的「事前規範」,要求業者在和網紅合作之前,「網紅應提供未從事詐欺、脅迫及其他不當行為之相關文件,例如良民證等,或出具聲明書。」同時清楚載明,事業應確認該網紅於合作的「前三個月內」,從事廣告及基金行銷活動所發表的資訊內容,並無不當行為或言論,目前在規定中列舉,包括保證獲利、過度宣傳、散布偏頗及不實言論均屬不當行為。

而市場一直在觀望的網紅是否採取證照制,在新規範裡也有了明確答案。未來網紅上節目之前:「業者必須先確認網紅取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資格之一。」亦即綱紅事先必須取得信託,或營業員、分析師等任何一種執照,否則沒有上節目的資格。

此外,另一個雖然本次規定並未改變,但已被業者高度預期將從嚴執行的,是該規範的第19條關於廣告出示警語的規定。據悉,不論是金管會金檢投信業者,或是證期局管理業者,均高度重視警語的明確揭露,而且不只是影音媒體,連平面文字媒體都要求比照。

但據了解,警語加註的問題,由於在文字媒體上會有版面的限制,通常警語一長串就多達三五百字,這些能否在廣銷版面上「塞」得下去,大有問題,況且為使投資人可清楚識別其為廣告行銷資訊,還要加註宣讀「○○公司廣告文宣」、「○○公司行銷資訊」、或「○○公司贊助播出」等相類詞語,這在投信業者和平面媒體的廣編合作實務上能否順利執行,有待進一步觀察,同時若投信業者未照做,開罰機率恐較先前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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