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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出手遏止網紅賣ETF亂象,哪些網紅會受到影響?根據投信投顧最新自律規範,網紅是指「常態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發表資訊內容供大眾閱覽,並以此營利者。」
近幾年ETF在台灣大受歡迎,透過網紅推介可說是最常被使用的行銷方式之一,據業者透露,網紅行情落差大,目前行情最高的是「XX兄弟」,單次約50萬元上下,其他如老師者,則是二、三十萬元到十萬元不等。不過,受到輿論關注的是隨著投信公司間競爭激烈,加上網紅素質良莠不齊,不見得了解主管機關規定,或故意利用本身非投信投顧人員的灰色地帶,於節目介紹商品時常常踩紅線,衍生出「保證賺」、鼓勵「借錢投資」,甚至還有叫學生買ETF賺學費,卻未提醒風險等各種亂象。
而投信公司間也出現互相檢舉、黑函滿天飛的現象,投信投顧公會紀律委員會工作量大增,光是最近一次開會便處理三、四十案,一路從下午開會開到晚上,還要吃便當繼續辦案,創下公會史上之最。
為保護投資人,金管會前主委黃天牧任內開始不斷強化投信事業與網紅合作管措施,甚至祭出專案金檢投信公司的ETF業務,並責成投信投顧公會在「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增加新自律規範。
新規定中,未來網紅以後想跟基金業者合作,必須符合兩大條件,一是必須提出無詐欺、脅迫等不當行為,且須提出良民證或聲明書,二是網紅以後不能「無照猴雷雷(台語)」,也要有投信投顧業相關證照,但可以有三個月緩衝期,不符者須於今年8月17日前補正。
在基金業者端,則應確認該網紅在合作前三個月內從事廣告及基金行銷活動所發表的資訊內容,並無保證獲利、過度宣傳、散布偏頗及不實言論等不當行為。
此外,投信、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與網紅,從事基金商品廣告及營業活動應建立事前、事中及事後檢核管理機制,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明定。基金公司必須在合作期間定期檢視與網紅合作事項,確保有效管控網紅遵循行為規範,並填具「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評估表」及「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結果彙總表」,保存五年,如涉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至於未來會不會有基金業者雇用網紅卻未如依規定辦理,例如透過第三人間接合作以規避管理,熟悉規定人士認為「不可能」,因為只要有合作就有金流,有金流就可以查出來。
本次自律規範定義的網紅是「常態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發表資訊內容供大眾閱覽,並以此營利者。」至於為何要規定常態性,相關人士表示,網紅必須有一定聲量才會吸引業者合作,而要有相當聲量者,通常得常態性於社群媒體發表內容。
所謂「社群媒體」的定義,指的是結合科技、社交互動與內容創造的網路應用,允許創造或交換使用者產出內容;且透過此高度互動的平台,個人及群體可以分享、共創、討論並修改使用者產出內容,不過,自律規範定義的社群媒體不含組織內部溝通使用的社群媒體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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