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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不當招攬 保險局對情節輕微者鬆綁 取消最低停招3個月限制

本文共231字

聯合報 記者朱漢崙/台北即時報導

金管會為增加保險業務員違失情節輕微者考量處分的彈性空間,並兼顧其工作權益,已研議完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修正草案,對保險業務員受其所屬公司予以停止招攬行為的處分期間,由現行「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下」,並刪除三個月以上的最低處分期間,將於近日依法辦理預告。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舉例,例如,用退佣給保費折扣,或其他不當招攬行為,也會給予停招三個月處分。保險局統計,目前停招三個月的處分,占比大約三分之二,停招一年則居次,再其次是六個月、九個月。

金管會放寬對保險業務員違失情節輕微者的處分。
(歐新社)【作者:UCD匯入,日期...
金管會放寬對保險業務員違失情節輕微者的處分。 (歐新社)【作者:UCD匯入,日期:2022-01-08,數位典藏序號:20200529200331823】【作者:UCD匯入,日期:2024-01-04,數位典藏序號:20200529200331823】【作者:UCD匯入,日期:2024-07-11,數位典藏序號:2020052920033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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