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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單元二黎明自辦市地重劃案,一審依背信等罪判刑,上訴台中高分院,重劃會提全國首宗市地重劃聲請釋憲。對此,東海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憲法權威黃啟禎今(17)日建議,為避免正義遲到,期待台中高分院承審法官有憲法高度,裁准背信罪案停審,聲請釋憲,才能早日釐清法令爭議。
近20年,全國各地因自辦重劃案,出現不少地主與重劃會對簿公堂的局面,主要就在於公辦重劃與自辦重劃辦法中,抵費地的計算適用方式;對此,台中市單元二重劃會17日提出了全國首宗市地重劃聲請憲法訴訟案。
單元二重劃會富有公司被一審法官認定虛增工程款詐取抵費地,依背信等罪判刑,但被告等認為本案所適用的平均地權條例、獎勵自辦重劃辦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等,有牴觸憲法疑義且直接影響裁判結果,請求二審停止審理,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違憲之判決。
東海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同時也是憲法權威黃啟禎受訪時表示,在憲法平等原則的要求下,「相同的事務為相同處理,不同事務應為不同處理。
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均明確闡明立法者應依基於事實之差異,而為合理的差別對待(規範)。平等原則更禁止立法者恣意擅斷,不得將性質不相同的二事混為一談而強為相同規範,苟如此,便違反平等原則構成法規違憲。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容許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第2條,無限制準用公辦重劃辦法,是這次提出憲法訴訟的主要爭議條文。
被告認為,法院因此誤解自辦市地重劃抵費地產生原因與計算基礎,和公辦市地重劃都同樣是以「重劃費用負擔總計表」為準,然而自辦章程已載明「本區總開發成本」為計算依規。此一法理衝突所生之爭議,是否該由憲法法庭來釐清?
黃啟禎認為,公辦與自辦市地重劃核心內容性質既然不同,法律事實不同、法律上重要之點迥異、引起的效果也不同,凡此已不符立法準用之要件,獎勵自辦重劃辦法第2條便不應立法準用原來用以規範公辦重劃的市地重劃辦法之規定;否則便是將性質迥不相同的二事,指鹿為馬恣意強行混為一談,有違平等原則,同時也違反明確性原則,及侵犯憲法所保障的私法自治制度。
實際比較自辦及公辦市地重劃法令依據,可以明顯看出,自辦市地重劃事務中,就「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未明確規定的事項,是完全準用公辦的「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事實上,自辦與公辦市地重劃制度兩者根本不同,卻毫無限制、沒有差別地準用,如此的立法體例,雖形式上雖有所依據,法理不免扞格不入。
實際上,憲法訴訟新制自去年1月實施以來,雖然賦予民眾個案聲請釋憲的權利,卻必須在用盡法律審級救濟程序,且受到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才能在收到定讞判決半年內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就實際面來說,官司打到定讞往往曠日費時,再聲請憲法法庭作成判決時間更久了,為免正義遲到,富有公司因台中黎明自辦市地重劃衍生背信罪案,台中高分院承審法官,應有憲法高度,裁准停審聲請釋憲,才能早日釐清法令爭議,讓人民有所依循,也有助避免冤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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