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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外籍優秀人才來台 子女得隨同申請永居

本文共763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新增對台灣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為吸引優秀人才來台,行政院會1月1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並函請立法院審議。

根據三讀條文新增規定,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或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得申請永久居留,其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年滿18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

由於現行規定外籍人士永久居留,每年須在台灣居住達183天,但實務上高階白領人士因業務需要,需不定期出差,恐無法長時間居住國內,為利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台,以提升國家競爭力,三讀條文也放寬限制,改為最近5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183日,才會撤銷永久居留許可。

另外,在增進移民人權保障方面,基於家庭團聚權與兒童最佳利益,三讀條文新增規定,以維護婚姻移民家庭團聚權及兒少利益,明定配偶死亡時為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且其未再婚,或者曾為國民的配偶,且曾在我國合法居留,並對在台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核發外僑居留證。

此外,考量實務上有婚姻移民因遭受家庭暴力而離婚,但同意協議離婚者受到現行法律限制,無法繼續在台居留的狀況,三讀條文放寬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不廢止居留許可的規定。

為遏止外來人口從事違法活動,三讀條文也增訂罰則,如有容留或藏匿逾期者,可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合停(居)留原因活動者,可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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