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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李姓婦人把頂樓平台先後出租給兩家電信公司架設基地台長達13年,被同住一幢透天厝的公公、妯娌控告偽造簽名同意設置基地台。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竊佔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五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婦住一、四樓,公公和妯娌分住二、三樓,李婦未徵得其它樓層住戶同意,自2008年9月至2022年9月(檢察官就可追訴時效)把建物頂樓平台,擅自先後出租給兩家電信公司架設發射機機房、天線及拉線式鐵塔等電信設備,她2020年8月出售一、四樓而結束竊占行為,依比扣除應有部分後,總共獲得約198萬元利益。
李婦辯稱,她與兩家電信公司簽租約或續約都有取得公公、妯娌及侄子的同意,她沒偽造簽名,應該是電信公司去找他們簽名,且她問過公公及妯娌,都獲得同意,又她丈夫蓋房子的時候想說跟兄弟姊妹住在一起,都沒跟他們要錢,當時感情很好,就沒注意這些小事。
李婦的公公及妯娌均稱,從未同意架設基地台,沒授權簽名同意,也不知李婦簽約和續約,曾要求遷移但李婦都沒讓基地台遷離。電信公司工程師證稱,各樓層所有權人同意書是當初簽約時李婦提供,不了解何為當初簽約時未詢問其它樓層所有權人的同意。
彰化地院經查,其它樓層所有權人均未在電信公司租約簽署所有權人同意書,同意書上其他所有權人的簽名和印文顯然被李婦偽造,足生損害其他所有權人,自均該當行使偽造文書犯行;及其他所有權人都稱沒同意架設基地台,可見李婦均未曾取得他們的同意或授權,自屬竊佔無疑。彰化地院依4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1個竊佔罪,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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