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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健保署日前表示,為落實賴總統設立百億元「癌症新藥基金」的選舉政見,健保署今年會先撥付近25億元補助癌症新藥,待基金成立之後,再另闢新財源,其中「酒品健康福利捐」的開徵是可能的選項。此議一出,立即贏得醫療與酒害相關民間團體的回響與支持。不過,政府預算資源有限,任何財源的配置與使用皆須符合效率並遵守財政紀律。
其實,台灣很早就在貨物稅中對菸酒課稅,後因實施菸酒專賣制度,政府從製造到銷售一條鞭管制,並對其徵收菸酒專賣利益,從而暫停菸酒貨物稅的課徵。直到台灣參加世貿組織(WTO)後,才廢除菸酒專賣制度,重新恢復對菸酒課稅,另訂菸酒稅法,此亦即為目前課徵菸酒稅的法源。
至於菸酒健康福利捐的徵收,則是在1994年制定全民健康保險法時,就在第64條規定「政府得開徵菸酒社會健康保險附加捐,將收入提列為安全準備」,作為菸酒捐的課徵依據。後經2005年修法,才將條文中的「社會健康保險附加捐」改為「健康福利捐」,並規定其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列健保安全準備而非全部,但政府課徵菸酒捐的法源仍然是該條文。
直到2011年再次修法,進一步把政府「得開徵」菸酒捐的條文刪除,而改於第76條明定健保署只可以「已開徵」的菸酒捐收入作為健保安全準備之財源。易言之,健保法已不再是菸酒捐的課徵依據。其間,菸捐已於2007年「菸害防制法」中另訂法源,故無課徵的法律問題,但酒捐則因自始就未曾開徵過,如今健保法的課徵法源既已不在,若要開徵,法源問題勢必要優先解決。
不過,像台灣這樣既課酒稅又(想要)加課酒捐的國家,世界少見。回顧歷史可知,鑒於租稅乃財政部主管,即使是菸酒稅收入亦歸國庫統收統支,衛福部無法掌控。若能以維護國民健康之名另徵菸酒捐,則所得收入即可盡歸衛福部專用獨享,此亦即全民健保開辦之初,衛福部就將菸酒捐的課徵列入健保法的原因。
其實,這種捐稅並行的「雙軌制」在菸品的施行經驗上,早已備受質疑。衛福部在開徵酒捐之前,允宜先對現行捐稅制度做一番徹底檢討。
其一,保障財源並專款專用是衛福部徵收健康捐的目的,但這種做法已造成政府預算僵化,斲傷資源配置效率,此由近年社會對菸捐收入使用不當與浪費之批判聲不斷,明顯可知。
其二,健康捐指定用途於政府健康醫療相關支出,政治上較容易獲得民眾「同仇敵愾」的支持。但指定用途的設計有軟性與硬性之分:前者指除部分限定用於健康醫療計畫外,尚可支援一般支出;後者則只能用於相關健康醫療服務,不得他用。在現行148個課徵酒稅的國家中,只有21個國家採用硬性方式。
其三,寓禁於徵是為了「徵期無徵」的崇高目標,政府愈收不到錢表示捐稅抑制菸酒消費的成效愈佳。衛福部計畫以酒捐做為「癌症新藥基金」的財源,設若民眾因酒價提高而減少消費,雖然酒害因而得以改善,但酒捐收入縮水,卻又會讓癌症新藥的引用與補助,難以為濟。政府政策到底是希望民眾多喝酒?抑或少喝酒?
其四,現行的捐稅雙軌制,不但有重複課稅之嫌,更因衛福部與財政部間的步調不一,常造成徵捐與課稅收入相互競奪的亂象。由於菸酒價格彈性較低,雙軌制下,衛福部加捐,捐收會增但因稅率不變致稅收減,財政部吃虧;反之,財政部加稅,稅收會增但因捐率不變致捐收會降,衛福部倒楣。
我們支持提高酒品稅負,但為免重蹈菸捐覆轍,兼顧提高預算效率與減少酒害損失,政府應考慮將酒品「捐稅合一」直接提高酒稅,並採行軟性的指定用途機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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