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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選舉補助款稅制 該檢討了

柯文哲政治獻金假錯帳事件引發社會軒然大波,各界重新燃起對競選經費與選票補助議題的討論。 聯合報系資料照
柯文哲政治獻金假錯帳事件引發社會軒然大波,各界重新燃起對競選經費與選票補助議題的討論。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1411字

經濟日報 社論

柯文哲政治獻金假錯帳事件引發社會軒然大波,各界重新燃起對競選經費與選票補助議題的討論。大部分觀點都是從保障政黨公平競爭與落實民主政治的角度來分析現行選舉法制,鮮少探討其中所涉及的課稅問題。然而,仔細檢視「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相關課稅規定,可更清楚了解現行選舉法制的弊病所在。

選舉是件花錢的事,選風敗壞十之八九皆與金錢脫不了干係。為了「提倡節約,端正選風」,法律上特別對選舉經費訂定了最高金額,但由於實施以來效果不彰,虛報造假情事頻傳,政府在無能監管之下,甚至取消原定的處罰條款。如今,這個最高金額規定僅剩下用以計算租稅減免與政府補助上限等二個功能。

候選人的競選經費需求主要依靠自有資金、政治獻金與選票補助款等來支應。自有資金中包含了借貸;政治獻金指的是符合政治獻金法募得的資金;選票補助款則係政府依據公職人員/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給予候選人的津貼。前二項金流都發生在選舉前,選票補助款的取得則是在選舉後。

現行法律對政治獻金收受的規範最為完整。政治獻金法不但對收受政治獻金期間、每年捐贈總額以及獻金相關用途等都有明確規定,候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剩餘,只得留用於:一、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二、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三、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四、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候選人此項剩餘款若未能於政治獻金規定申報日起算四年內支用完畢,則須辦理繳庫。

至於選票補助款,可分為政黨(每票50元)與候選人(每票30元)二部分。政黨補助依政黨法規定應用於競選、人事、辦公、業務、政策研究及人才培育等費用,但對候選人的補助則無用途規範。政黨補助顧名思義係歸屬政黨,但政黨推薦之總統候選人選票補助規定由政黨領取,且其使用方式也由政黨決定。依民眾黨規定其中三分之二分歸候選人,這即是柯文哲備受爭議購置商辦事件的金流來源。可見相較於政治獻金,現行法律對個人補助款的規範寬鬆許多。

選舉涉及的所得稅議題有三:一是捐款者(個人或企業)政治獻金支出的扣除,二是候選人競選經費支出的扣除,三是候選人競選收支相抵後剩餘之課稅處理。現行法律對前二項有清楚的規範,但對剩餘款的課稅則因其為總競選經費之「剩餘」或政治獻金之「剩餘」而有不同。

個人(不超過所得總額10%與20萬元)和企業(不超過所得總額20%與50萬元)捐款可於當年度作為綜所稅列舉扣除額以及營所稅企業費用或損失;候選人的競選經費支出,在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政府補助款之餘額,亦可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額。

換言之,若政治獻金加政府補助超過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候選人就不能申報任何列舉扣除,惟此情況乃表示候選人可能因參選而「賺錢」。雖然所得稅法規定「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免課所得稅,但並不包含取自企業的捐贈。政治獻金中很大一部分係來自企業捐贈,故候選人取得來自企業捐贈之「剩餘」依法應視為所得課稅才合理。若該「剩餘」來自政府補助,似亦同樣有此疑慮。

此外,政治獻金法規定候選人收受政治獻金須另單獨計算收支,若有「剩餘」可以限時留用於前述那些特定項目,惟這些支出明定不得作為列舉扣除。相較之下,對於候選人來自政府補助款的「剩餘」,不但未限制用途,且若支用於與政治獻金「剩餘」相同之項目,卻得以享受列舉扣除。

凡此種種,皆顯示現行政治獻金與政府補助的課稅規定充滿漏洞與矛盾,財政部允宜趁這次民眾黨政治獻金引起的風波,儘速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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