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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跨國企業供應鏈管理難題係因跨國供應鏈之活動橫跨國界,致使跨國母公司難以有效透過國內立法之方式規制跨國企業之行為,而且母國公司通常受制於法律制度之完善度不足、執行效能欠缺,因而造成治理瑕疵,特別是在供應鏈金融和永續發展供應鏈更是明顯。
以往的企業競爭大部分是一對一的競爭,但市場需求的改變,已由單一企業體競爭變成集體競賽,雖然公司法當中除了以單一法人為主體的架構外,也有以關係企業為中心的集團架構,但是法制中仍然欠缺產業控股公司法制、供應鏈法制以及完整的關係人交易法制模式。因此供應鏈由上游到下游,想要發展成一個共同金融體,在我國便有一定的難度。
供應鏈金融是圍繞供應鏈概念的金融行為,也就是有效率的方式把資金正確地給予在供應鏈上生產、製造、配送、銷售的企業,這便是所謂供應鏈金融的範疇。同時在目前供應鏈轉型永續發展下,銀行對於企業所提供的授信融資服務模式也必須有所精進,更何況目前的供應鏈趨勢已由長鏈變短鏈,對銀行而言,徵信上和貸後管理較以往的長鏈是相對有利,更有區塊鏈等新興科技。
所以由核心企業出發,對供應鏈提供支持的金融服務,也應更加細膩,不單單必須對供應鏈金融發展有所支持,對於永續發展供應鏈的形成,我國也必須有相應的政策法制。
特別以我國半導體產業來看,台灣經濟命脈就是半導體,此產業興榮不僅在整體經濟中扮演要角,其外部效應也相當大,我國為全球晶片供應鏈之重鎮,2022年我國半導體產值占全球產值之28.2%,在AI與電動車蓬勃發展之現今全球晶片風險,亦繫於我國半導體產業之產能。
在歐美法規日趨嚴峻且愈發重視供應鏈上之不利影響與溫室氣體排放量之背景下,不單單是企業,政府也須有所改進。
企業在推行永續發展時,必須理解「永續」並非單一企業做好ESG環境、社會、治理的管理就可以,來自供應鏈的因素也會影響我們組織造成的環境與社會衝擊。無論是產品製程中的碳足跡,也有是來自各產業的供應鏈廠商;員工的權益,治理方面也必須保障到人權,再再都看到良好供應鏈管理的重要性。
國家發展委員會在2022年3月發布「2050淨零排放路徑」,將「綠色金融」列入淨零排放路徑的12項關鍵戰略中,並頒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及「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將運用綠色金融政策措施引領金融業及企業之永續發展。
此外,立法院2023年1月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修正草案,正式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氣候變遷因應法」是國內首部納入因應氣候變遷政策的法律,明定2050年淨零排放,並啟動碳費徵收配套措施,將金融結合永續發展,路徑正確,但是似乎都忽略了供應鏈法制在其中的重要性。
我國目前就永續供應鏈管理可循之相關規範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訂定之「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第26條,除此之外,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4項授權金管會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項第4款第5目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年報中揭露其推動永續發展情形與永續發展守則有差異之情形與原因,於該目規定對應之「附表二之二之二」中即包含公司永續供應鏈管理政策之揭露。
但是二者都是軟法層次,最終仍然應該以專法或是回歸公司法,納入永續供應鏈盡職調查等之規範條文,並加以細緻化,方為正途。
(作者是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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