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1124字
公司財務報告造假,董事會決議通過財報的時候,董事沒有表示不同意見,但事後向檢調單位及主管機關提出檢舉,董事可不可以免責?
財報造假,董事依法必須向受損害的投資人負賠償責任,但法律規定兩種免責事由。第一,董事認為財報不實,在決議通過財報的董事會上表達反對意見,並且有會議紀錄可以證明(公司法第193條第2項)。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本文共1124字
公司財務報告造假,董事會決議通過財報的時候,董事沒有表示不同意見,但事後向檢調單位及主管機關提出檢舉,董事可不可以免責?
財報造假,董事依法必須向受損害的投資人負賠償責任,但法律規定兩種免責事由。第一,董事認為財報不實,在決議通過財報的董事會上表達反對意見,並且有會議紀錄可以證明(公司法第193條第2項)。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曾任行政院副院長、大法官、司法院長,精通證交法、銀行法和公司法,在台灣法界輩份很高。他講法律深入淺出,在其筆下,「法條」化成一篇篇的故事、一個個實例,不再是無溫度又艱澀的東西。
完成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