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1195字
台新金(2887)和新光金(2888)上周四宣布以換股方式合併。依台新金上周三的股價換算,收購新光金的價格,每股為11.32元。第二天,中信金(2891)宣布以換股加現金收購新光金,每股14.55元。如果新光金董事會維持原來的決議,拒絕每股14.55元的收購,董事會有沒有違法?
依照美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Revlon案的判決,董事會經營公司的日常業務,固然可以考量員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但當決定將公司出售,發生控制權改變的情況,董事會應以實現股東最大利益為目的,否則就違反對股東的義務。因此,董事會必須把公司賣給出價最高的買方。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