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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民眾常常聽到某集團在重訊發布前,搶先買進股票,而造成涉嫌內線交易。其內線交易是指,於獲悉未公開且後來證實足以影響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市價的消息後進行交易, 違反內線交易禁止規定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可處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得併科新台幣1仟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處罰可說是相當重,李科蓁律師對此淺論內線交易,以防股票交易人誤觸法律。
證券交易法禁止內線交易的理由,在確保所有市場參與者,都能平等取得相同資訊,避免有人搶先知悉加以利用。公司內部人與消息受領人是否有積極想要取得消息之意思、有無獲利或避免損害意圖,消息傳遞人及消息受領人是否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買進股票是想長期持有或短線操作,都不妨礙內線交易的成立。
良品事務所李科蓁律師表示再進一步表示,從我國司法實務觀察,證券交易法所規範內線交易的成立,並不是以詐欺行為或違反信賴義務之存在,作為前提,而是建立在「平等取得資訊理論」的精神,兼採取「私取理論」,著重在內部人(含準內部人、消息受領人)「確實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2要件,就成立犯罪。
李科蓁律師指出,至於該內部人(含準內部人、消息受領人)於知悉消息後,買賣股票,是否有意思要藉由交易獲取利益或避免損失,並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實際上內部人最終是否因內線交易而獲利益也並非犯罪成立的要件。
李科蓁律師表示,簡而言之,內部人傳遞對於股票價格有重要影響之消息,且受領人已實際知悉該等重大消息時,都成為證券交易法要規範的對象,如果仍然於消息公開前在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股票者,就構成內線交易,這跟消息受領人是不是有積極想要取得消息之意思,或者有無獲利、避免損害的意圖毫無相關,也跟消息傳遞人、消息受領人是否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無關,就算買進股票後是想長期持有,也不妨礙內線交易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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