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1069字
台灣法律人第20期即將於2月出刊。
第20期法學論著欄位中,收錄了徐偉群教授〈回歸「強制」概念─利用權勢猥褻性交罪的解釋與立法評判〉一文,該文重新檢視強制行為的概念,並對刑法第228條之利用權勢性交罪提出立法批判。劉傳璟教授所撰的〈論侵入住居竊盜未遂之成立始點〉一文,考察德國相關實務並指出,侵入住居竊盜未遂成立之始點應以行為人的犯罪想像為基礎,再根據著手公式之客觀標準加以判斷。
裁判評釋專欄部分,第20期刊載了許士宦教授的〈繼續僱用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執行方法─兼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4號裁定〉一文,該文先闡述勞資解僱紛爭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保全必要性,並指出繼續僱用定暫時狀態處分得為執行名義,最後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4號裁定為分析對象,說明繼續僱用定暫時狀態處分之間接強制方法。沈宗倫教授在〈專利侵權排除與預防侵害之衡平調節─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為中心〉一文中,從法律經濟分析以及比較法發展的角度,對於排除與預防侵害請求以及侵權物銷毀請求之衡平調節有詳細的探討。徐育安教授在其所著之〈精神障礙與罪責原則-以鐵路警察歷審判決為核心〉一文中,分析鐵路警察案歷審判決中關於罪責能力判斷的見解並參酌相關的德國學理,對於目前的實務見解提出反思與建議。
另外在裁判簡析專欄中,有李建良教授的〈期待可能性與行政法秩序(之五)─不真正不作為犯的論證結構與適用邏輯〉,該文為「期待可能性」系列文章之一,該文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為分析對象,對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第1項以及第106條第1項第7款的解釋與適用有所剖析;陳忠五教授則撰有〈繼承人妨害其他繼承人參與喪葬事宜的侵權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判決簡析〉,該文贊同最高法院見解,認為繼承人得參與被繼承人喪葬事宜的利益,是值得保護的人格法益,該文並且對於新興人格權範圍的擴大與他人參與社會活動的行為自由兩者之間如何平衡兼顧,有深入的探討。商事法部分,則由邵慶平教授執筆〈財報不實損害賠償的法律解釋與法理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該文對於實務見解關於財報不實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由淨損差額法至毛損益法的轉變,有詳盡的分析。刑事法裁判簡析,則有薛智仁教授所撰之〈誘捕偵查與法律保留-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26號刑事判決〉,該文先闡述誘捕偵查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並重新檢討誘捕偵查的立法界限與立法方向,進而對於目前最高法院和多數學說的相關見解提出批判。
台灣法律人第20期即將出刊,精彩依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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