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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中心20周年 逾18萬投資人受惠

提要

舉辦回顧與展望座談 分享落實資本市場民事責任與深化公司治理成果

本文共4221字

經濟日報 蔡穎青

前言: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成立至今20周年,累計協助超過18萬名投資人爭取高達72億元補償,慶祝成立20周年,投保中心日前隆重舉辦慶祝茶會暨「投資人保護之實踐-20周年回顧與展望」座談會。

座談會由投保中心董事長張心悌主持,邀集主管機關代表、司法界、律師界等具有實務經驗的專家學者與談。張心悌指出,座談會主題以團體訴訟、代表訴訟、解任訴訟、踐行股東行動主義的成效及投保中心未來定位等面向切入,分享投保中心如何逐步落實資本市場民事責任與促進公司治理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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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律師公會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委陳鵬光(左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庭長林欣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陳駿璧、投保中心董事長張心悌、司法院前院長賴英照、東海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林國全、證交所總經理簡立忠、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陳清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組長李秀玲、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林仁光出席座談。吳榮邦/攝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陳駿璧致詞時肯定,我國的證券及期貨交易市場因為有投保中心,使經濟上相對弱勢的散戶投資人也可透過投保中心提起團體訴訟,維護自身權益。投保中心積極實現股東行動主義,並藉由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督促公司董監事善盡受任人義務,促進我國公司治理發展。商業法院成立一年半共受理商業事件153件,其中投保中心案件就有31件,占比高達兩成。期許投保中心持續善用商業法院專業、迅速、妥適處理重大商業紛爭的特性,實現投保法立法意旨,維護我國證券及期貨市場交易秩序與投資人權益。

司法院前院長賴英照在專題演講中點出,有些法律規定太簡略,增加投保中心工作難度,如證券詐欺、資訊不實、吹哨者、毛損益法等,法院見解可能不盡相同,投保中心面對高度不確定,包括誰可請求賠償?什麼情況可請求?金額怎麼計算?一系列問題重複發生,法官、投資人、投保中心,甚至是被告的董事都很辛苦,因為他或許不清楚違法之處。對此,問題的處方很簡單,就是希望立法院將誰可請求賠償?賠償金額怎麼計算都寫清楚。法律固然必須保持彈性,但對已重複發生多次的爭議,可將條文寫的更清楚。針對這點,投保中心在第一線有豐富經驗,可以歸納、整合意見給主管機關參考,協助縮短法律與判決的距離,創造多贏新局。

議題一、投保中心團體訴訟之執行成效及民事責任追究機制之精進

團體訴訟 配合商審新制有成

東海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林國全表示,投保法的團體訴訟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個特點就是明定為公益性訴訟,保護機構不得請求報酬;第二是授與訴訟實施權,得由20位以上的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自行決定授與或撤回仲裁、訴訟實施權,沒有強制性,法律性質屬於任意的訴訟擔當;第三就是有訴訟成本優惠措施,也就是具有訴訟費用減免的優惠,3,000萬元以上可免徵訴訟費用。

另方面,林國全提出,投保法的團體訴訟在實務上也有幾點困難之處,包括高度依賴於刑事程序,以及損害賠償金額計算等問題。

商業法院庭長林欣蓉指出,團體訴訟被告人多、被害人也多,訴訟代理人更多,投保中心除要面對對方龐大的律師團,訴訟資料不易取得,也增加投保中心舉證難度,這些資料很多都來自櫃買中心、證交所、銀行相關單位,一樣歸金管會管轄,建議可建立互通機制。另外,在損害賠償計算上,目前實務多數採淨損差額法,但如何調查真實價格有其困難,將來如可由法律明定計算方式,相信可以終結流浪在法院十數年的許多團體訴訟案件。

林欣蓉肯定,投保中心對商業事件審理新制的用心配合,更對商業法院電子訴訟平臺提出非常多具體建議,利用出席座談的機會,對投保中心表達感謝之意。

議題二、投保中心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之執行成效及再進化

代表訴訟解任訴訟 落實公司治理

台北市律師公會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鵬光律師表示,私人在法的實現中有其作用與侷限,為調和二者,立法者在投保法規定設立投保中心。投保中心不負立法者所託,在代表訴訟,就量的部分而言,起訴近80件,累計取回約18億元;如果以勝敗比例來看,投保中心勝訴比率大約是45%,這樣的勝訴比例與一般民事訴訟相比值得肯定。就質的部分,投保中心克服了很多法律解釋問題,包括實質負責人是不是投保中心代表訴訟的求償對象,法院採肯定見解。另外,在解任訴訟部分,投保中心勝訴比率大約是75%,就投保中心能否對已卸任董事提起訴訟,法院也有肯定與否定等不同見解,至於投保中心能否以跨任期事由訴請董事解任,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77號判決則採肯定見解。總之,在司法實務上,投保中心在訴訟的實踐,成功達到促進法律進步的效果;而投保法第10條之1規定的修法,立法理由中也可看出是投保中心努力的結果。

陳鵬光總結,過去20年投保中心的確已充分實踐法治國原則,有助落實公司治理,至於未來展望,如果在解釋相關法令時能充分考慮投保法第10條之1所具有的公益色彩,則投保中心保護公益,從而促進資本市場健全,進一步落實公司治理,乃值得期待。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林仁光表示,98年投保法增訂第10條之1後,讓投保中心可以有所根據,讓代表訴訟跟解任訴訟進入萌芽期,接下來的成長期,就有很多訴訟成功案例,但也看到跨任期解任、跨公司解任、被告辭任等解任訴訟困境。目前,跨任期解任已入法解決,但在跨公司解任及被告辭任,是不是有訴訟利益,法院還沒有一致見解。在代表訴訟部分,剛開始最高法院曾認為投保中心不能對已卸任董監事提代表訴訟,所幸109年的修法後,目前已可對卸任董監事提代表訴訟,解決實務上面臨的問題。109年修法後,此二類訴訟進入成熟期,但對被告董監事在任期當中辭任,或還沒起訴就已先辭任,法院可能會認為無法解任,因此不會產生解任後的失格效果,對此,他提醒,解任主要是針對不適任的董監事提起訴訟,應避免不法行為人利用辭任來規避解任訴訟。

林仁光說,就代表訴訟,期許投保中心可以繼續推廣和解制度,並期待透過法院判決及與當事人和解,和解金額比例可再提高。

議題三、投保中心踐行股東行動主義之成效及未來如何積極強化公司治理

善盡職責 踐行股東行動主義

證交所總經理簡立忠表示,主管機關陸續頒布了三版的公司治理藍圖,其中一個重要的推動主軸,即是透過股東行動主義予以落實;投保中心一直是證交所推動公司治理最重要的策略夥伴,對上市公司以股東身分踐行股東行動主義,例如公司大量現金減資、減資彌補虧損幅度太高或公司治理評鑑排名落後、董監的酬金異常及私募案的必要性跟合理性,投保中心都適時關切,並要求公司說明或提改善措施。在某些重大攸關股東權益案件,投保中心也以股東身分要求公司在股臨會向股東說明,提醒其他投資人注意。

簡立忠讚許,從數據來看,投保中心過去檢視2,321件私募案件、減資案件703件、董監酬金異常檢視447件,重大財務、業務異常部分檢視1,581件,歸入權行使也行使8,964件,不管是在質和量,都繳出很好的成績。

未來,簡立忠建議,投保中心可以多辦宣導與論壇分享實務見解,提供司法人員、董監事、高階主管參考。同時,也可就重要的ESG議題,督促公司董事會重視並採取必要行動。針對特定公司治理議題,建議投保中心跟大型機構投資法人攜手合作,以提升投保中心對被投資公司的影響力。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陳清祥表示,在踐行股東行動主義部分,投保中心做得很好、成效卓著。針對公司治理的後段班對象,或許可多監督誠信經營守則之落實(含吹哨機制)及獨董的職能發揮、風險管理等議題。另外,很多公司出問題都與關係人交易有關,建議對重大關係人交易再多著墨,同時,也應關注未揭露的實質關係人。

陳清祥提到,股東會視訊會議、電子投票已占近六成,未來可多加宣導,增加股東參與股東會的管道。普及後,更可研議是否限縮徵求委託書範圍,避免大股東持少數股份,卻透過徵求委託書取得經營權。

另外,他說,投資人可取得資料越來越多,當投資受到損害時是否自己也要負責,避免因過分保護投資人造成對公司治理平衡發展產生不利影響。關於個別董事盡責與否,建議主管機關給投保中心更多資源,讓投保中心有更多人力來適當區分已善盡責任的獨董,使優秀的社會賢達跟專業人士願意擔任獨董。

議題四、投保中心未來之定位以及資本市場賦予之期許

貢獻卓著 小股東最佳支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組長李秀玲指出,國際大型組織亞洲公司治理協會報告中,台灣繳出排名亞洲第四的好成績,特別點名投保中心有效落實法律救濟之貢獻。另投保中心每年參加股東會並提問,亞洲公司治理協會也肯定投保中心盡職治理的表現可圈可點。投保中心過去20年,成效卓越。

李秀玲指出,金管會觀察目前有董監事在公發公司有證券詐欺或其他不法情事,雖與所任上市櫃公司業務無涉,但經營者誠信最重要,宜否解任?此部分金管會積極研議擴大投保中心權責的可行性。此外,金管會不會讓投保中心單打獨鬥,已與投保中心研議透過修法,充裕投保中心經費,並強化證券周邊單位提供投保中心有助訴訟相關資訊。

未來,李秀玲建議,投保中心針對攸關股東權益重大議題,股東會前先發新聞稿並要求公司在股東會前或中說明,讓小股東在投票前先思考要贊成或反對,發揮影響力。在強化資訊揭露方面,證基會網站已成立股東會開會資訊平臺,希望投保中心也可在該平臺揭露,做小股東與企業的橋樑。至於實務上不法案例,希望投保中心加以宣導,讓董監事了解應負責任。

展望未來,李秀玲期許,投保中心繼續保護投資人,為弱勢的散戶、小股東們爭取權益,並落實股東行動主義,發揮盡職治理,引航企業精進公司治理,一同為守護台灣資本市場努力。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林仁光指出,期許投保中心未來繼續扮演好捍衛投資人權益的守護者。在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方面,投保中心某程度也是另類的機構投資人,雖只持有上市櫃公司各1,000股左右,但藉此股東身分出席多達600多場股東會,觀察股東會程序及內容是否違法,是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的典範。也期待投保中心繼續與主管機關、證券周邊單位緊密合作,共同維護證券市場公平交易機制。投保中心也可以分享實務上累積的豐富經驗,讓投資人保護機制與投保法更加完善。

林仁光說,投保中心捍衛投資人權益時,也兼顧公司及市場的正常運作,過去,投保中心所有的訴訟,運作都非常謹慎,不對市場造成二次傷害,對此,再次肯定投保中心。另外,對盡職執行董監事職務者,能使他免於訴訟擔憂,以鼓勵適任者投入,這部分難度較高,比如獨董的推定過失責任是否能調整?否則公司一出錯就要被訴,可能讓優秀的學者專家因為擔心而不願擔任董監事。

林仁光表示,對投保中心及全體同仁為保護投資人權益的犧牲奉獻,致上最高敬意,投保中心是盡忠實跟注意義務的典範,值得所有上市櫃公司學習。

投保中心董事長張心悌回應,在團體訴訟方面,投保中心已作出調整,如董監事確有盡責,對董監事起訴、假扣押及和解時,都會納入考量。此外,投保中心也會不定期辦理宣導與座談會,持續接受各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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