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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緩氣候變遷對環境造成的衝擊,全球多數國家與大型企業已先後承諾碳中和或淨零排放,以求達到巴黎協定全球升溫限制在攝氏1.5度以內之目標。國內甫於2月15日公布施行氣候變遷因應法,將淨零排放目標入法,明確宣示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及正式啟動碳費徵收機制,達到落實環境正義並全面建構因應氣候風險之健全體系。
一般而言,企業所取得的碳權額度屬於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可個別辨認、可由企業控制且具有抵換排放義務的未來經濟效益,因此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若企業是以內部透過減量計畫所減少的碳排放依據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申請以取得碳權額度,則通常並未實際支付對價,在國內現行無形資產不得以公允價值衡量,且尚未建置公開交易市場的情況下,原則上是以名目金額,也就是零,來衡量認列金額,因此,目前仍無法將這項資產反映在財務報表上。向外購買的碳權則是依據實際支付的對價來認列,然碳權並沒有使用期限,因此,續後的會計處理無法進行攤銷。此外,購買的碳權通常可以在市場上再出售,只需要在有減損跡象時進行減損測試並依相關準則規定認列損失即可。
相對的,以碳權抵換排放義務之會計處理就比較複雜。所謂排放義務是在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時認列為負債:
一、造成義務的事件已經發生;
二、企業很有可能流出經濟資源來清償;
三、金額能可靠估計。
1、 造成義務的事件已經發生
所謂的義務包含法定義務及推定義務,法定義務是指由合約、法律或其他法令所產生的義務,而推定義務則是指企業基於過去實務已建立的模式、已發佈的政策或相當明確的現有聲明,並使得他方對於企業將履行該等責任產生有效預期的情況。
2、企業很有可能流出經濟資源來清償
所謂流出經濟資源清償,係以包含現金或是移轉其他資產進行清償。
3、金額能可靠估計
所謂金額的估計,倘若需以碳權額度來抵換,國際上常見的實務是以企業手上已持有預計用於清償排放義務的碳權無形資產帳面金額,加上不足清償部分的碳權額度市場公允價值來計算,後續依法將碳權額度實際提交給政府或是在自願抵換的情況下宣告抵換時,將無形資產與排放負債沖銷除列。
國內目前尚未實施以碳權額度抵換排放義務的強制措施,因此並無法定排放義務需認列,尚待環保署訂定相關子法後才有明確相應之會計處理。不過倘若企業現在即以相當具體之方式傳達聲明,例如計畫購買海外公開市場碳權額度並自願抵換特定期間內特定排放源之二氧化碳,使社會大眾對其將履行之責任產生有效預期時,則產生推定義務,應於該特定期間內依據特定排放源排放數量認列負債。相反的,如果企業僅宣稱淨零排放但並未明確指出實施方法,原則上並不會僅因此而符合推定義務的條件。
此外,依國內預計規範企業於總排放超過一定數量的門檻時,以總排放量按固定價格支付碳費,其會計處理就相對單純。企業應於導致支付的義務發生,也就是總排放量到達該門檻時,將已排放數量依法應繳納的碳費認列為負債,並於後續就新增的排放數量繼續認列增加的負債金額。
當企業的內部生產活動對外部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透過碳排放的訂價機制將這種外部成本內部化,促使企業認真因應暖化議題讓經濟活動跟環境永續可以是正向循環,同時也能為保護地球善盡一份社會責任。(本文由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綠能產業服務團隊執業會計師江曉苓、協理陳淑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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