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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獨董了解自身權責,避免觸法,並進一步保障投資人權益,投保中心推出系列獨立董事盡責指南,系列1:獨立董事是否均親自出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是否確實了解相關議案內容?
投保中心表示,依公司法第205條第1項前段、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獨立董事原則上應親自出席公司之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這是獨立董事基本的義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設立「公司治理中心」所推動之「公司治理評鑑」,也將「董事之董事會實際出席率是否達85%以上且每次董事會是否皆有至少二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列為評鑑指標之一,目的就是希望可以讓董事藉參與會議有更多溝通與交流之機會,並且強化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之運作,發揮其職權功能。
因此,獨立董事即便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而依公司規定請假,或委託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時,也應該要在會前或會後詳細了解相關議案,並且閱讀會議紀錄,了解開會狀況及相關討論內容,並留下相關行使職權之紀錄或軌跡,才能符合相關法令課予獨立董事出席義務的立法精神,提醒獨立董事在執行職務時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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