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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志願役軍人去年飲酒後在大街遊蕩,家人獲報將他送往急診就醫,陳男疑似酒後情緒失控,徒手抓傷替他抽血檢查的護理師,被依違反醫療法送辦。新竹地院審酌陳男事後到醫院致歉,護理師也不願追究,判2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萬元。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為志願役軍人,去年4月29日晚上10點多因喝酒後在大街上遊蕩,被家人送往醫院急診室就醫,陳男就醫抽血時徒手抓傷護理師,導致護理師左側手部有抓傷瘀腫,案經竹北分局移送檢方偵查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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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院認為陳姓男子所為已觸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審酌陳姓男子當時酒後情緒控管能力不佳,傷害護理師所為實值非難,但考量陳男事後坦承犯行,還到醫院表達歉意,護理師也並未對陳男提出傷害告訴。
新竹地院也審酌陳姓男子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時失慮犯下罪行,犯罪後深具悔意,歷經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予以緩刑2年,另為了導正陳男應尊重醫療人員觀念,認有課予一定負擔的必要,陳姓男子自判決確定後,得向公庫支付1萬元以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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