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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起一般警察特考體測 立定跳遠可測2次

本文共746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30日電

考試院今天說,民國113年起一般警察特考修正四等消防警察類別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各等類別體能測驗的立定跳遠項目測驗次數改為以2次為限。

考試院發布新聞稿指出,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6條、第11條及第5條附表二修正案,主要修正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以及增訂各等類別體能測驗的立定跳遠項目測驗次數以2次為限,並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適用。

考試院說,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已經在今年1月12日修正立定跳遠及格標準為男性200公分以上、女性145公分以上,同時修正跑走項目為不分男女皆施測1200公尺跑走,訂於明年1月1日施行,藉以配合未來長達一年的集中教育訓練需求。

不過有應考人向考試院反映,現行立定跳遠項目規定測驗次數為1次,受試者若有起跳時誤踩起跳線,或落地剎那重心不穩而向後傾倒等不自主疏誤,該次測驗的結果即屬無效。考試院表示,考量立定跳遠目的在於測量應考人下肢爆發力,為免受試者因受試時一次性疏誤而未能表現其體能正常狀態,因此參考國內外相關項目賽事作法,增訂立定跳遠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2次為限。

另外,考試院說,隨著近年全球氣候變遷與異常,消防救災態樣趨於複雜化,基於消防安全、專業以及現場應變的需求,此次也依職務核心職能調整應試科目,將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普通科目,由3科調整為2科,專業科目的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調整列考範圍,並依消防專業需求提升專業應試科目占分比重。

考試院表示,希望調整後有利讓消防人員考試所需專業知能與實務工作契合,以確保消防救災救護的執勤安全。

考試院指出,相關修正將自113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開始適用,考試預定於明年6月15日至16日舉行,歡迎有志者及早準備、踴躍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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