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906字
南亞科技公司錦興廠李姓小組長想跳槽中國大陸紫光公司,偷偷記錄20奈米DRAM晶圓製程,但他人飛到西安面試卻因不熟悉核心關鍵技術,未獲錄取。南亞科發現機密資料外洩,查出是李竊取,桃園地檢署偵結後起訴,最高法院依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未經授權而重製營業祕密罪判他1年10月徒刑定讞。
南亞科為台塑集團旗下南亞塑膠轉投資公司,李2006年6月至2017年2月9日間任職,並於2016、2017年間擔任錦興廠的小組長。南亞科2015、16年間自美商美光公司引進20奈米DRAM晶圓製程技術,謝姓專案經理曾針對相關業務部門員工開設線上訓練課程,李因「來不及複製」,以螢幕截圖的方式複投影片內容。
2016年11月,李向主管表示想離職,次月15日與主管約定當年考績乙等和資遣,同月21日便到紫光國芯半導體公司新竹辦事處面試。李為了日後視訊、面試順利,想在大陸使用偷藏的投影片營業秘密,趁24日周六無人時段進入辦公室,把20奈米DRAM晶圓製程介紹投影片檔案列印下來熟記,2017年1月17日飛至西安求職。
李被逮時否認違反營業秘密法,辯稱投影片不是營業秘密,他只是為自我充實而列印,無域外使用意圖。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曾詢問謝姓專案經理「20奈米製程技術是製造DRAM最新技術嗎?」謝答稱「當時是最新技術」、「這份文件是屬於先進製程的文件」、「我們上課的內容有一半以上是美光技術轉移文件所轉植過來,所以有另外一份文件是由美光過來的文件,我們只是把該文件做成PPT 檔而已」,桃院認定這些資料具秘密性及經濟價值。
因李姓男子在偵訊時曾稱2016年11月4日就透過獵人頭公司牽線,打算到西安紫光工作,桃院認為他知道要接受紫光面試,列印檔案是為了應付面試,並不是「充實自己知識」。
一審認為李為了轉職而重製具有重大經濟價值、攸關企業存續與否的先進製程技術秘密,加上否認犯行、態度惡劣,依營業秘密法判他1年10月徒刑。李和檢方皆上訴,檢察官指非法重製本案投影片文件的經濟價值高達數十億元,李為了薪水將使南亞科蒙受巨額損失,請求重判。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為量刑輕重屬法院職權自由裁量事項,駁回雙方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智商法院見解無違誤,判上訴駁回。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