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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為刑法主刑之一,但法院4年來沒判過死刑,法務部也4年未執行槍決,民進黨政府遭質疑實質廢死。待槍決的37名死囚主張死刑侵害人性尊嚴、生命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判刑法「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下,才可以判處以死刑。
憲法法庭對判死設下重重關卡,例如科處死刑的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被告犯罪時有精神障礙,不得判死刑;聲請的死囚若不是犯「最嚴重之罪」而被處死刑,可以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如認檢察總長提起的非常上訴有理由而撤銷原判決,收容中的各聲請人應由該管法院依法定程序處理羈押事宜,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所定羈押次數及期間,同法第7條規定所定8年期間,均應自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撤銷原判決時起,重新計算。
憲法法庭指出,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348條第1項「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規定,有關「處死刑」部分,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憲法罪責原則,此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生命權,但生命權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固有權利,其存在不待國家承認,亦毋須憲法明文規定,且受最高度保障,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生命無價且等價,「禁止殺人」向來是人類社會的傳統及普遍性行為誡命,國家於符合罪責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前提下,得以刑法制裁故意殺人此等嚴重犯罪行為;至於應該以何種刑罰制裁故意殺人行為,立法者原則上享有一定的形成空間。
但考量死刑是剝奪被告生命的極刑,應慎重、節約適用,且死刑案件一旦誤判並執行,生命損失不可回復,因此應以嚴格標準予以審查。
王鴻偉等37名死刑犯認為死刑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生命權、人性尊嚴,違背平等與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這37名死刑犯殺人手法殘忍,有人斃警、有人放火,另如2008年犯下基隆信義國中女老師命案的游屹辰、蘇志效,闖入被害人家用膠帶綑綁她並強盜,再用電源線將她纏死;黃麟凱勒死王姓前女友母女,殺害王女前先性侵逞慾;林于如殺母親、婆婆和丈夫詐領保險金;黃春棋、陳憶隆綁架富商黃春樹並撕票,24年前就死刑定讞但未槍決,是國內關最久的2個死囚。
過去司法院釋字第194、263、476號解釋都指死刑合憲,憲法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4年前在司改第五次半年進度報告時,明確說過去大法官宣告死刑不違憲,卻在卸任前排審此案,為賴清德總統原本就脆弱的執政基礎再添紛亂。因國內民意高達八成反對廢死,立法院與法務部都主張不該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死。
憲法法庭以涉及嘉義雙警槍擊命案的「最老死囚」王信福案為主案,另併36案審理。死囚的聲請書認為司法院釋字第194、263、476號解釋時,立法院未通過揭示締約國應廢除死刑的兩公約,但我國各項人權保障已漸達標,後來的幾號解釋也強化人性尊嚴與保障人民的生命。
15名大法官中,因蔡烱燉參與過建商小開王鴻偉狂刺愛不到的女子176刀案審理,尤伯祥擔任過死囚邱和順的辯護人,蔡彩貞也審理過王柏英「汐止殺警奪槍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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