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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案開發不易,多數業者都有刻骨銘心的經驗。能源署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一手制定相關規範,也因應市場變化不定期修正檢討,使法規達到最適化,須折衝各界意見建立共識,若以行政命令或施行細則、審查原則或要點等頒布新措施,估且不論內容的合理性,在未給予合適的緩衝時間(落日期限)即執行,將令業者措手不及,造成不可逆的損失。
2020年發生被業界稱為七七事變的「小二甲」,農業部7月7日公布當天即刻生效,業者因應變不及,以致損失慘重。後來經溝通強力爭取,主管機關同意落日期至同年7月31日,時間僅3周,與實際送審流程動輒6個月至1年,有極大落差。「小二甲」如今已是明日黃花,當時開發案必須保留1.5米綠帶,超過2公頃以上土地變更,退縮距離提高至10米,而今開發地面型光電則進一步要求案場土地四周須退縮15米至20米,彰顯管制及限制不斷加嚴。
綠能業者周聖哲表示,案場四周皆退縮15米至20米,如同建築物的建蔽率所剩無幾,光電投資商發電減少至少三成,但土地租金不會因此減少,不利產業發展。
政府標案的影響尤大,得標業者當初以標案公告條件與內容評估後投標,確認承諾租金、回饋項目等標值才能得標,並簽訂公證合約,且明訂違約賠償罰則,也支付各種規費甚至設備已採購,卻因新規定而情勢大變,形同溯及既往,變相間接強迫得標業者違約,損失超過上千萬。
周聖哲說,支持政府有計畫制定政策規範,但新規定以行政命令或施行細則公告並立即生效,業者沒有因應的時間,進退失據,建議不溯及既往,給予合理的落日期限。過去台灣推動再生能源,吸引上千億外資,帶動產業發展與就業機會,若外商遭遇上述情況,恐影響投資信心與政府威信,不利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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