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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稅超限致短繳 補帶罰

本文共43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時,可以列報各項成本、投資抵減稅額,不過要留意,如果列報的金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制,造成漏繳稅款時,國稅局除了要求補繳稅額外,另要補繳漏稅額的利息。

國稅局官員說明,營利事業短繳的自繳稅額,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的隔日起,一直到補徵稅款日的期間,國稅局會依照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加計的利息,以一年為限,但應加計的利息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500元,免加計徵收。

官員舉例說明,甲公司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2,000萬元,甲公司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900萬元。

不過規定的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為限。

國稅局核算甲公司申報的投資抵減稅額900萬元,已超過可抵減限額600萬元(應納稅額2,000萬元×30%),導致短繳稅額300萬元,除補稅300萬元外,並依2021年1月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23,400元,要求甲公司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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