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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所得逾100萬 須據實報稅

本文共49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以上者,須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而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則應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應申報者為我國稅務居住者,例如境內有住所及戶籍,或雖境內無住所,但居住滿183天的本國籍人士及外國籍人士。

北區國稅局說明,海外所得不屬於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報稅期間,民眾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調的所得資料,僅供參考,如還有其他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

國稅局官員舉例,甲先生2020年因漏報在海外取得的營利及財產交易所得計800萬元,經查獲補徵稅款及處罰,甲先生主張他利用健保卡在網路下載所得資料並完成申報,因國稅局提供資料才導致他漏報,不應受罰。

不過,國稅局查到甲先生確實有取得這筆海外所得,金融機構也寄發通知單,基於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應主動查詢並據實申報,因此駁回甲先生的復查申請。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果投資海外基金且有獲利,卻漏未申報基本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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