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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按看診數抽成 屬薪資所得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醫師在診所看診,如果「不負盈虧」,純粹按看診數抽成,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報系資料照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醫師在診所看診,如果「不負盈虧」,純粹按看診數抽成,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532字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醫師在診所看診,如果「不負盈虧」,純粹按看診數抽成,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

診所醫生的收入到底算那個所得項目?官員說,符合兩個條件,才算是執行業務所得,(1)有技藝之人,醫生算是。(2)共負盈虧。當診所虧損時,不承擔虧損者,不算共負盈虧。

拿到的錢如果算執行業務所得項目,可以按規定比率扣除費用。如果算薪資,只能扣20萬元薪扣額,除非舉證實質扣除。

台北國稅局舉例,尹先生(化名)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某知名診所之所得為執行業務所得,國稅局依查得資料轉為薪資所得。尹先生主張與診所負責醫師訂有合夥契約,應屬執行業務所得。

台北國稅局指出,尹先生是依看診數抽成,診所賺或賠,皆可抽成,依約無須負擔診所經營盈虧及營運成本與必要費用,因此認定應屬薪資所得。

台北國稅局說得更詳細些,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兩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不具僱傭關係者,該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取得之盈餘,屬執行業務所得;如執業醫師受醫療院所聘僱,從事醫療業務,並無負擔成本與必要費用,亦未承擔盈虧風險者,其所獲取之報酬,屬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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