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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不論旅遊行程日數多寡,都應於出發前與旅客簽定旅遊定型化契約,確保雙方權益。不過,實際上部分旅遊業辦理一日遊的國內團體旅遊,當天在固定地點,例如捷運站出口,供旅客臨時報名參團,卻未依規定簽定相關契約。
針對現場臨時報名這種「即興式國內旅遊」,交通部特別訂定「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確保雙方的權利及消費爭議處理,旅行業應將定型化契約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旅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視同已與旅客簽約。
根據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包括旅客及其緊急聯絡人之姓名、電話、住(居)所、關係,以及旅行業之公司名稱、註冊編號、負責人姓名、電話及營業所。
旅行業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契約書公開並印製於旅行業收據憑證交付旅客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視為已與旅客簽約。契約中亦應記載旅遊地區、城市或觀光地點及行程。如有購物行程者,應載明其內容。
旅遊費用部分,總額包含代辦證件的行政規費、交通運輸費、餐飲費、遊覽費用、接送費、隨團服務人員及其他旅行業為旅客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不過,不包含旅客的個人費用;建議旅客任意給與司機、隨團服務人員的小費;旅遊契約中明列為自費行程的費用;其他由旅行業代辦代收之費用。契約應記載旅客於簽約時應繳金額及繳款方式。
契約中也規定旅客協力義務,也就是旅遊需旅客的行為才能夠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行業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旅客屆期不為其行為者,旅行業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旅遊開始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方面,契約規定旅客於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賠償旅行業相當的損害,且不得向旅行業請求退還旅遊費用。但旅行業因此可節省或無須支出的費用,應退還旅客。若旅客未準時到達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任意解除契約,適用前項規定。
若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的事由,致無法依預定的旅程、交通、餐飲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旅行業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餐飲、交通工具,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所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客。
另外,旅行業應依主管機關的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並應載明保險公司名稱、投保金額及責任金額。旅行業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事故或不能履約的情形,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的三倍作為賠償金額。(本文由交通部觀光局業務組組長湯文琦口述,記者楊文琪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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