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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報稅 小心四錯誤

提要

1.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列銷貨或勞務以外收入 2.漏報利息所得 3.未列入股票股利 4.購買未經核准的國外股票、基金

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關團體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留意常見四種錯誤。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關團體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留意常見四種錯誤。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577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關團體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留意常見四種錯誤,分別是誤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漏報利息收入;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的收入;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國外股票或基金。

台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簡稱機關團體)符合規定者免納所得稅,常見錯誤包括: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取得政府給予的政府補助款,屬於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的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所取得的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依規定徵免所得稅。不過許多機關團體常常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或誤認實報實銷未產生所得,未計入銷售貨物的收入及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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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機關團體將依法提撥的基金或準備金,專戶存放於金融機構,產生的利息屬銷貨或勞務以外收入。機關團體漏報利息收入,導致漏報收入金額超過新台幣10萬元,且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比率逾10%,不符合免稅規定。

第三、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的股利收入,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貨或勞務以外收入。許多機關團體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收入,及計入支出比率的分母,導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的結餘款及支出比率。

第四、機關團體的基金及各項收入,若購買股票或基金,僅能購買國內上市櫃公司股票,或投信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若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國外股票或基金,即不符合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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