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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雇主違反不當勞動行為 重罰

本文共1009字

經濟日報 王厚偉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第45條,並將於今(16)日實施。根據新修正案,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之罰鍰額度,由原本3萬元至15萬元提高為10萬元至50萬元,並新增可公布違法雇主名稱等相關資訊之規定。

勞動部呼籲雇主,勞資和諧為企業經營治理核心,處罰並非修法之目的,關鍵是雇主應尊重勞工及工會合法權利之行使,並與工會間建立友善及信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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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明訂不當勞動行為,涵蓋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以及擔任工會職務時,雇主皆不可因此而給予解僱、降職、減薪等不利對待。

此外,勞工求職時,雇主若要求須簽訂不加入工會合約才會錄用,也會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這次修法,主要針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提高罰則。首先是,雇主違反工會法不當勞動行為的罰鍰,由原本3萬元至15萬元提高為10萬元至50萬元。

第二,雇主未依裁決決定履行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罰鍰由6萬元至30萬元調高為20萬元至100萬元。勞動部盼透過修法,保障勞工結社權,營造有利勞工結社環境。

舉例來說,勞動部裁決委員會作出裁決決定,一旦認定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就可以開罰10萬元至50萬元,這是第一張罰單;同時,可公布違法雇主名稱。

其次,裁決委員會也將同時作出雇主要有「一定行為或不行為」的裁決,例如,勞工因加入工會影響考績,裁決委員會就會要求雇主要重打考績。在勞雇雙方都收到裁決書後一定時間,勞動部會再與勞資雙方確認,雇主是否有依裁決決定改正行為,若沒有改正,就再罰20萬至100萬元,這是第二張罰單;並且限期改正,若不改正,可再開罰,直至改正。

在實務上,經常見到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樣態是,當公司經營出現虧損時,依勞基法規定資遣員工,雇主跟工會關係不好時,有雇主專挑工會幹部資遣,這就構成了不當勞動行為之動機。

還有,工會運作上有辦理會務需求,工會法明訂工會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50小時範圍內,請公務假辦理會務。公務假就是不影響出勤並給薪,也多有發生雇主對請公務假多有刁難,有別於一般請假程序。

這次修法提高罰鍰額度及公布違法雇主名稱等資訊,是盼能有效嚇阻雇主因為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等,而對勞工為不利之待遇或以其他不當方式影響、妨礙工會運作及自主性等不當勞動行為。同時,希望雇主本著誠信,履行裁決決定之救濟命令,回復穩定的勞動關係。

(本文由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口述,記者江睿智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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