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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申報 兩點留意

提要

1.境外財產交易損失不可跨類別盈虧互抵 2.非國稅局提供查詢範圍 應主動列報 以免遭罰

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常見申報兩錯誤,分別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可跨類別盈虧互抵、海外所得非國稅局提供查詢範圍,應主動申報,以免遭補稅甚至處罰。Getty Images
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常見申報兩錯誤,分別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可跨類別盈虧互抵、海外所得非國稅局提供查詢範圍,應主動申報,以免遭補稅甚至處罰。Getty Images

本文共591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個人將資金配置於境外,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常見申報兩錯誤,分別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可跨類別盈虧互抵、海外所得非國稅局提供查詢範圍,應主動申報,以免遭補稅甚至處罰。

官員表示,實務上許多民眾誤認海外所得為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的範圍,過度依賴查調內容,忽略自己其實有海外所得,導致漏報。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在申報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並未將海外所得申報,不久後甲先生遭查獲,未依規定申報當年度出售的境外股票交易所得,一共新台幣1,500萬元,甲先生主張稽徵機關未提供海外所得資料導致漏報。

國稅局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但納稅義務人也要依實際交易收支情形,自行併入基本所得額申報,國稅局除補徵甲先生基本稅額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官員表示,雖然海外所得非國稅局提供查詢範圍,不過國稅局仍可透過CRS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投審會通報資料等方式,查詢個人海外所得,當民眾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金融機構將會將資料通報給國稅局。

另外常見的錯誤為,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跨類別盈虧互抵,官員說明,不少民眾誤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與海外不同類型所得來盈虧互抵,例如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抵掉海外利息或營利所得。

台北國稅局提醒,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在同一年度的所得中扣除,除了不能「跨類別」扣除,也不能「跨年度」遞延到往後年度來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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