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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應收債權 須列遺產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給其投資經營公司資金,性質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屬於被繼承人財產,應將應收債權列入遺產申報。報系資料照
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給其投資經營公司資金,性質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屬於被繼承人財產,應將應收債權列入遺產申報。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28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給其投資經營公司資金,性質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屬於被繼承人財產,應將應收債權列入遺產申報。

高雄國稅局指出,日前審查甲先生遺產稅案件,發現甲先生生前為A公司股東,繼承人已將甲先生投資A公司的股權列入遺產申報,但依A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項下股東往來項目有2,500萬元,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先生與A公司有資金借貸往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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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時,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受理遺產稅申報後,若申報期限還未到,在剩餘申報期限內發現有漏報財產資料,可通知納稅義務人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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