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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通知

店家試賣為由未開發票 國稅局喊罰

本文共444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即時報導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商家在開始營業前必須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即使只是「試賣」階段,不管銷售額多寡,都要登記稅籍並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依照營業稅法規定,只要商家總機構、固定營業場所開始營業,都要在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不能以「試賣」為藉口不辦稅籍登記。而近期有店家遭民眾檢舉,購買店家開幕前試賣的促銷品,店家卻以「試賣」階段為由,未開立發票給消費者。

南區國稅局提醒,店家若未辦理稅籍登記前而銷售貨物或勞務,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若有漏稅,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且經查獲每月銷售額如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有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或未給予他人憑證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官員也提醒,除了實體通路以外,若業者轉做網路銷售也要課稅,只要當月銷售貨物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以上,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若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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