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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房地稅成本 實付額為準

本文共397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購買房屋、土地時,如有取得折扣、減價或銷貨折讓,導致買賣契約書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不同,日後如出售房地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為取得成本。

國稅局表示,日前查核甲先生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案,甲先生申報出售台南市某房地總價700萬元、取得成本540萬元、費用21萬元,房地交易所得138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先生於購買該房地時,買賣契約簽訂總價為540萬元,後來建設公司給予甲先生折讓80萬元,甲先生「實際支付金額」僅460萬元,但甲先生卻以買賣契約金額540萬元申報為取得成本,導致虛報成本80萬元,同時漏報所得8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除補徵稅額28萬(80萬元×35%)元,並裁處罰鍰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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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為取得成本。如有申報錯誤者,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辦理補申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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