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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所有權分屬兄弟 不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本文共289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哥哥、弟弟分別受贈取得房屋及其基地坐落土地,土地是否能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定義的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上的建築改良,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另外還需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好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

因此,如果房屋由哥哥取得所有權,土地由弟弟取得所有權,因兄弟為旁系親屬,即使土地所有權人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該筆土地仍與規定不符,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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