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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證避險降稅子法 三重點

提要

1.預計賣出標的股票避險金額適用 2.券商應訂控管機制 3.稅局可查交易紀錄

財政部。本報系資料庫
財政部。本報系資料庫

本文共626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權證避險降稅子法出爐,財政部昨(25)日預告相關辦法,共三大重點,首先規定僅限「預計賣出標的股票避險金額」可適用降稅;第二是要求券商應訂定控管及查核機制;第三明訂國稅局基於業務需要可要求券商提供避險交易紀錄。

立法院今年4月21日三讀通過《證交稅條例》修法,經總統公布後,權證避險降稅將自11月10日起上路,實施五年至2028年11月9日,券商出售權證避險專戶中股票,每日成交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部分,稅率自千分之3降至千分之1。

財政部昨日預告子法,預告期60日,收集各界意見,預告期後若無太多意見將會正式公告。

根據財政部草案,首要重點在於「避險必要範圍」認定,財政部設計一份「權證避險專戶交易明細表」,可清楚看到買進、賣出軌跡,僅表中所列「預計賣出標的股票避險金額」,權證交易稅率可適用千分之1。

此外附表也可清楚計算是否有「超避」情形,若賣出超過避險必要部位,被查獲有短漏徵、短漏繳稅,不僅超避部分要回歸一般稅制課稅(稅率千分之3,當沖稅率千分之1.5),還要再依證交稅條例處罰,可按未代徵或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其次,子法也規定,權證發行人應建立適當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並落實執行、留存紀錄。包括在專戶內交易及買賣是否符合履行報價責任及避險所需、訂定避險內控及交易規範、自營帳戶與專戶同一標的股票不得違規相互轉撥等。

第三,當國稅局因業務需要時,可要求券商提供履行報價責任買賣認購售權證及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的買賣交易紀錄,券商此時不能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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