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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股東紀念品 不能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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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憑證與業務無關 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本報系資料庫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本報系資料庫

本文共500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5、6月為公司股東會旺季,公司為了感謝股東的支持,往往會準備紀念品贈送股東,由於該紀念品取得的進項憑證與業務無關,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官員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而所謂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含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因此公司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屬於公司對股東的饋贈,購買紀念品所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若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商品轉供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因為購買產品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轉供股東紀念品時,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商品的時價開立買受人為自己的統一發票,統一發票的進項憑證,依規定也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舉例,A公司經營家庭日用品買賣,向B公司購買1萬個多功能扣式手提餐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並取得B公司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5萬元,但因為送給股東的行為不屬於銷售,因此A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5萬元進貨營業稅額無法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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