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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收取「法定遲延利息」,依新令免開發票、不課營業稅,解釋令發布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可適用。
過去營業人收取法定遲延利息,依財政部舊令規定必須課營業稅。不過2021年最高行政法院有一則判決,認定法定遲延利息不屬於「銷售額」範圍,財政部因此重新檢視相關函釋並發布新令。
根據判決內容,某工程公司向交通部國工局承攬工程,雙方針對款項產生爭議而進入仲裁,結果判斷國工局應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國稅局認為這筆遲延利息應報繳營業稅,核定補稅160餘萬元並處1.5倍罰鍰,公司不服而提出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法定遲延利息實際上不屬於對價,這筆費用支出並非基於給付交換,而是一種損害賠償,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代價的一部分,不該課營業稅。
因應這則判決,財政部檢討相關規定,廢止舊令、發布新令,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因買方遲延付款,而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規定向買方收取的遲延利息,不課營業稅。
不過財政部新令也有但書,若有刻意藉由遲延利息規避租稅,國稅局仍會依據實際狀況個案論處,舉例來說,像是刻意壓低貨款、約定高利率,若查明有逃漏稅狀況,國稅局仍會依法核處。
財政部新令也載明,金融業收取利息收入不適用此解釋令。官員解釋,利息收入本就是金融業業務範圍,與一般營業人收取遲延利息有別。
此外在所得稅方面,若為B2B模式,賣方從買方收取法定遲延利息,過去特別規定買方在給付利息時免予扣繳;財政部新令則回歸一般規定,買方在給付遲延利息時應依規定辦理扣免繳申報。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都能適用此解釋令,營業人若已依舊函釋規定將法定遲延利息申報應稅銷售額,可視自身營業稅核定情況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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