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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企業投資抵減 節稅照過來

本文共1096字

經濟日報 楊建華

近年來政府為了鼓勵企業投資,提供各項投資抵減,但散落在不同稅務法令中,而扣繳優惠的法令需要查閱不同法條。現行適用於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幾種常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措施,主要是規範在《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依投資性質主要可區分為「購買機器設備」及「研究發展支出」兩大類。

其中關於「購買機器設備」的支出包含購置全新智慧機械、5G行動通訊系統、資安產品等,且符合要件者,可以選擇於支出金額5%或3%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請營利事業留意,購置機器設備的租稅優惠即將於2024年12月31日底落日,建議營利事業儘早提出申請。

另外,營利事業進行實質投資也能享有未分配盈餘稅之減免。營利事業若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如興建或購置自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等且符合特定要件者,得列為未分配盈餘稅減除項目,減少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針對研究發展支出方面,符合條件的公司,可以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或10%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倘若比較主管機關在審核一般企業及中小企業時要求的研發高度,中小企業的研發創新程度會較為寬鬆。

而關於進階版研究發展支出和購買機器設備的投資抵減,有「台版晶片法案」之稱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2條亦提供租稅優惠予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營利事業,營利事業符合要件者,可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5%以及購置先進製程設備金額5%,合併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要求研究發展費用需達新臺幣60億元且研發密度須達6%才能適用,門檻之高前所未見。

另外,對於營利事業出售或授權自行研發的智慧財產權所取得的報酬,《產業創新條例》亦提供公司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的200%費用抵減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

此外,與外國供應商簽約時,扣繳稅款由誰負擔一直以來都是議價重點之一,若在簽約時能夠了解有無減少扣繳稅款的途徑,也會讓合約簽署過程較為順利。常見的降低扣繳節稅方式,可運用於服務類型的報酬給付,或特定的權利金、工程款、租金給付等也都有機會適用扣繳優惠法令,不同的扣繳優惠法令有不同的適用範圍及文件要求,建議公司仔細檢視適合的法令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財政部今年以來,針對扣繳優惠的相關法令,將退稅期間由原本五年改為十年(除了租稅協定外),對企業是一大福音;最後,台美類租稅協定,降低股利、權利金及利息的扣繳稅負,但營業利潤方面,期待是與其他租稅協定類似,在未構成常設機構的狀況下,所得來源國不予課稅,只有居住國擁有課稅權,將密切觀察後續法令發布。(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口述,記者楊文琪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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