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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醒

證券交易所得申報 有眉角

稅務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稅務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782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5月報稅季將至,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王瑞鴻昨(20)日提醒,出售股票課稅方式,會依據投資標的、投資人身分而不同,提醒報稅時應留意稅負計算、申報方式。

首先若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王瑞鴻表示,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目前證所稅停徵,證券交易損失也不能從所得額中減除,因此無論投資人身分為個人、營利事業,都不會計入綜所稅或營所稅申報。

不過王瑞鴻提醒,對公司而言,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所得雖不用申報營所稅,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申報,其中,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滿三年,所得可以半數計稅。

出售股票課稅方式
出售股票課稅方式

其次,若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王瑞鴻表示,個人部分自2021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最低稅負計稅,也就是與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等應計入項目,合計超過免稅額部分,以20%稅率計算最低稅負。

王瑞鴻表示,若當年度最低稅負的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個人須補繳這筆差額稅款;反之則毋須補繳。

另外,為鼓勵與培植新創事業,個人出售符合一定條件,成立五年內台灣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的未上市櫃股票,可排除適用前述規定,交易所得免計入最低稅負。

至於對營利事業而言,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所獲取的證券交易所得,則比照出售上市櫃股票課稅方式,計入最低稅負,持有滿三年一樣可減半計稅。

第三,王瑞鴻提醒,並非出售所有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股票所獲取報酬,都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僅限依公司法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發行股票者,才須申報最低稅負。

換言之,若轉讓的是有限公司出資額或股份有限公司但未經簽證發行股票,所賺取的利得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個人須計入綜所稅,並按所適用稅率5%至40%課稅;營利事業則併入營所稅申報,稅率為20%。

此外王瑞鴻提醒,近年投資人最容易發生漏報樣態,主要是被納入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的特定股權交易,個人應在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營利事業則是在交易日隔年5月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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