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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酒開銷 不得抵銷項稅額

本文共360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不少公司陸續舉辦春酒,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節前後因犒賞員工舉辦的尾牙、春酒,取得的場地租金、餐飲、表演費支出及購買摸彩獎品等進項憑證(發票),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的進項稅額,是屬於職工酬勞性質,依營業稅法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酬勞員工一年辛勞,在年後舉辦春酒聚餐,並購買100台火烤兩用鍋作為餽贈公司員工的春節禮品,取得的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131.8萬元、進項稅額65,900元。

由於性質屬酬勞員工費用,與業務無關,依規定,不得申請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應自行檢視舉辦尾牙、春酒所取得的進項憑證,如有不慎申報扣抵的狀況,在未經檢舉、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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