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notice-title img

💰 訂一年送$200 💰


▶ 數位訂閱限時加碼 ◀

讀新聞、享美食、搭 Uber

生活需求一次滿足!



不再提醒

房屋買新賣新 不符重購退稅

房市示意圖。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房市示意圖。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本文共740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換屋族可善用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優惠,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應留意適用要件,若購入房地旋即出售、「買新賣新」,恐不符「重購」定義,將難以說服國稅局同意重購退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須符合三大條件。

首先,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兩年內;其次,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應在出售及重購房屋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並居住;第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規定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規定

此外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重購房地若在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國稅局表示,重購自住房地合一稅額扣抵或退稅優惠機制,是為鼓勵自住,而自住房地要件是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須以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為限,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此外配偶之間,一位出售自住房地,另一位重購房地者,也可適用。

國稅局舉例,納稅人甲君的配偶在2021年4月間取得自住房地A屋,後來在2022年12月間甲君再購入其他房地B屋,旋即在2023年2月間出售B屋,兩屋均設有戶籍。

甲君在辦理申報時,自行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但國稅局認為,甲君購買B房地後立即出售,「買新賣新」的情況與「重購」自住房地政策目的不符,再加上甲君實際持有B屋僅兩個多月,查調B屋水電費資料後,難以認定甲君有實際居住使用,國稅局最後不准認列重購扣抵稅額,並補徵稅額。

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B兩屋皆設有戶籍,國稅局應同意核認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但經國稅局駁回復查申請。

國稅局呼籲,納稅人在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如欲申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除須設有戶籍外,尚須有實際居住事實,才能適用。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財部:租稅協定夥伴國企業賣碳權 符條件在台可免稅
下一篇
公司提供社宅出租 不得放棄租金免稅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