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474字
近期有廠商在進口貨物時發現品質不符要求,在退運出口前、國外廠商的調換貨物已經到港的情況。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表示,雖然調換貨物雖然尚未能免徵關稅放行,但這種情況下,廠商可以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待原進口貨物退運後,再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依據《關稅法》第51條規定,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發現有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同意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翌日起1個月內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若為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申請核辦。
基隆關解釋,賠償或調換的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翌日起6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至多可延長6個月。如廠商因實際需要,於海關核准前有先行報運進口必要者,得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經海關核准後再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進口貨物如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基隆關提醒,進口人應於法定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及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及時向海關申辦及補運進口,以免耽擱時程,損及權益。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