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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損申報提高至30萬元 財部2周定案

本文共476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長莊翠雲10日允諾,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的門檻將從15萬元提高至30萬元,預計2周內向立法院財委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將完整公開簡化後的報備程序。

莊翠雲10日出席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朝野立委焦點都在403花蓮強震災民的災害申報損失。在震災發生後,財政部3日即啟動減免稅紓困,採從寬、從速辦理,包含所得稅、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共九大稅目,符合條件都可減免。

依照現行制度,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新台幣15萬元以下,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由於這項規定為民國87年制定,至今已經26年沒有調整,因此在野立委以臨時提案,要求財政部將「綜合所得碩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書面審核金額」提高至30萬元。

莊翠雲表示,對災後抵稅採從寬、從速、從優、從簡原則,相關金額的調整都可以來思考,讓程序更簡化。

另外,北區國稅局已啟動緊急因應機制,花蓮縣災損申請期間由1個月延長為3個月。至於花蓮縣以外的地區是否可以比照延長至3個月,莊翠雲認為,可以考量,應可以一併適用,之後再研議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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