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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當公司借款支付利息,同時又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自身所支付的利息,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貸出款項應收取的利息金額部分,於申報營所稅時不可列報利息支出。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2021年向金融機構貸款2.8億元,借款利率2%,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560萬元,經查發現甲公司同年貸與A股東790萬元且未收取利息,依規定應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790萬元應支付的利息,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5.8萬元(790萬元*2%)。
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借入資金支付利息,又將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貸予他人,於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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