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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帳載外幣兌換虧損,於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以已兌現才能列報,若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屬於實際發生損失,不得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若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因此,於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帳列的外幣應收或應付帳款,依年底匯率進行外幣評價調整所產生的兌換虧損,是屬未實現損失,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為兌換虧損。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進行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8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是因為以美金及歐元計價的外銷貨物應收帳款,依2021年底匯率評價而發生之帳面差額。不過,該兌換虧損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暫時性帳面差額,屬未實現的兌換虧損。依規定,不得列計損失,國稅局於是剔除甲公司所列報的兌換虧損800萬元,補稅160萬元。
國稅局呼籲,企業列報兌換虧損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可認列的兌換虧損,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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