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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於課稅年度中死亡 還是要報綜所稅

本文共592字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民眾王太太來電詢問,配偶於2023年間死亡,今年5月照往例向國稅局查調所得,夫妻合併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申報後發現死亡配偶所得未併入申報,如何補救?

高雄國稅局解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課稅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若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仍要辦理結算申報。

首先,如遺有配偶,應由生存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辦理申報,並可申報扣除全額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第二,如無配偶、未被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或配偶為非境內居住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個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所得稅,並就其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死亡個人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照該年度死亡前之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國稅局說明,以王太太詢問事項為例,依規定要由生存配偶(王太太)為納稅義務人,於次年5月合併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但若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無法以其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的所得資料,王太太必須持其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就近至任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調死亡配偶的所得資料,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綜所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死亡配偶所得的情形,記得儘速向國稅局辦理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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