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333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從國外帳戶匯款贈與境內個人時,這筆匯款不屬於贈與稅課徵範圍,而應計入受贈人的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
據最低稅負制規定,海外財產若超過100萬元,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當外國人贈與國外財產給境內個人時,對受贈人來說,屬因受贈取得海外所得,應申報最低稅負。
台北國稅局舉例,美國籍的A君與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B君為叔姪關係,A君2023年從其美國銀行帳戶匯款5萬美元(約新台幣160萬元)贈與B君,雖然A君贈與B君的境外資金不屬境內財產,可免徵贈與稅。
但B君受贈取得的海外財產金額已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因此B君申報2023年綜所稅時,應將受贈的5萬美元依受贈時匯率折算為新台幣,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