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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AI 造假成本趨近於零、AI 犯罪如影隨形,法律發展能否趕上科技?

【 AI 社會新挑戰】專題報導,解析 AI 時代的機會與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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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和解呆帳 須附證明

本文共253字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因為與他方和解,導致債權無法收回、產生呆帳,若要列報損失應取得法院等單位的和解證明文件,如筆錄或裁定書,才能認列。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因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認列呆帳損失應取得相關憑證。如為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和解或訴訟上和解,應有法院的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果是商業會、工業會和解,則應取得和解筆錄。

至於雙方私下合意免除一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和解,僅取得私下訂定的和解協議書及會計師或律師憑證等,卻未取得法院或商業會、工業會的和解證明文件,仍不得認列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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