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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營所稅 別漏八種收入

本文共342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公司申報營所稅時,除非法令有特別規定,否則相關收入都應併入營所稅申報,常見有八種收入容易漏報,包含政府補助款、海關退稅、違約金收入等。

台北國稅局表示,部分營利事業因誤解法令或疏忽,導致發生短漏報收入,遭到國稅局補稅處罰。國稅局列出常見八大樣態,提醒企業務必留意申報規定,避免遺漏。

首先是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除非法律明定免稅,否則皆應列入申報;第二,保險理賠收入;第三,金融機構利息收入;第四,結清領回已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收入;第五,外銷出口收入;第六,海關退稅收入;第七,違約金收入;第八,退還減徵貨物稅收入。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審視申報狀況,避免短漏報收入,若在申報後才發現有短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可主動補報補繳,可加計利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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